用人單位須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選擇性投保屬違法
近日,參保職工曾某覺得很煩惱,本來生完孩子高高興興來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但是卻被告知用人單位存在選擇性投保行為而導致職工暫時無法享受生育險待遇。
據了解,選擇性投保行為一直都是某些用人單位用來降低企業成本的一種投機手段,這種情況在各個險種的參保征繳工作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是在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等小險種的參保征繳工作中表現得尤為突出,一些用人單位不給職工辦理生育保險或者選擇性辦理的現象屢禁不止。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钡谖迨龡l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由此可見,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包含生育保險等五項保險在內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以上五項保險的參保,像曾某所在公司的這種選擇性參保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據南昌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所有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參保,履行繳納義務;經辦機構也應加大對用人單位參保的監管力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