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違反本規定,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
(三)未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的;
(四)未依照本規定核實、通報、反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
(五)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責任,未完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目標的,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未依照本規定如實提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相關信息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并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發布的《安徽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