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
(五)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采集、核實、統計、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時向流出地核實、通報流入人口婚育、節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時向流入地核實、反饋流出人口婚育、節育等信息;
(六)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計劃生育宣傳和服務工作,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
第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在流動人口較為集中的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基層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等活動,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流動人口應當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接受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已婚育齡婦女應當定期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得要求已婚育齡婦女返回戶籍所在地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十一條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前,憑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辦理婚育證明,對于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應當立即辦理;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對于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所需材料。
辦理婚育證明,實行免費。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一)免費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普及教育、咨詢指導等服務;
(二)依法免費獲取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三)晚婚、晚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可以按照《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假期等相關待遇;
(四)實行計劃生育的,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五)現居住地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