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擬出臺法規:重度痛經可請假產假視同出勤
對重度痛經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天休息;女職工較為集中且超過100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昨日,《武漢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發布。
《辦法》除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基本權益外,特別規定用人單位對月經期間女職工予以勞動保護。比如:處于經期時,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應當視具體情況適當安排工間休息。此外,經用人單位認可的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或月經過多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至2天休息。
此外,對于更年期女職工,《辦法》亦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工作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認可的醫療機構的證明,與女職工協商調整其工作崗位。
針對女職工產假休假時長和休假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辦法》作了詳細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的,給予45天產假;懷孕28周以上引產的,給予98天產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辦法》同時規定,職工在產假、護理假和計劃生育假期間,應視同出勤,工資照發,福利不變。
根據該《辦法》,女職工較為集中且超過100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沖洗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此外,對于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加強工作場所的防范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受到性騷擾的女職工有權向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