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策
一、參保范圍
沈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不需另行繳納生育保險費。
三、繳費方式
參保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采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捆綁繳費的方式,生育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核定,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合并征收。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如兩個險種中出現一個險種欠費,則兩個險種同時停止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險待遇(具體待遇標準見附件)
1.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⑴分娩的(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產,下同),可享受生育住院醫療費補貼和產前檢查補貼待遇;⑵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⑶連續繳費滿10個月(補繳時間不計算)后分娩、流產、引產的,還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2.男職工:⑴其未就業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配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分娩的,可享受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補貼和產前檢查補貼待遇;⑵連續繳費滿10個月(補繳時間不計算)后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享受男職工護理假工資待遇。
3.外國籍職工:可享受生育住院醫療費補貼、產前檢查補貼及生育津貼待遇(不包括晚育獎勵津貼及計劃生育相關待遇),最多享受2次。
4.參加靈活就業醫療保險的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⑴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醫療費補貼和產前檢查補貼待遇;⑵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待遇。
5.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分娩的,可享受生育住院醫療費補貼和產前檢查補貼待遇。
6.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就醫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中需個人負擔的費用,可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
7.參保人員在國外、港澳臺發生的醫療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就醫指南
參保人員應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就醫手冊及相關資料到我市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否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醫療費補貼、產前檢查補貼和生育津貼。
五、妊娠分娩
參保人員進行產前檢查,發生的醫療費可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賬戶不足部分,現金支付。
參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