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生育醫療費用實現直接結算前,符合《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報銷申請程序、期限要求及所需材料,參照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符合《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申請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其申請程序、期限要求及所需材料,參照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的相關規定執行。職工未就業配偶還應提供已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者戶籍地的鎮(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六、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新納入生育保險實施范圍的國家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職工,在度分娩、終止妊娠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標準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七、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本市具備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手術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生育保險定點服務協議。
八、生育保險的具體經辦規程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并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本市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