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三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醫學證明;
(三)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四)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材料齊全,屬于經辦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核發其生育保險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除急診、急救外,用人單位職工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計劃生育手術的,應當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定點醫療機構)實施。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記錄、單據和有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一條 職工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規定支付生育保險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