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日前正式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辦法自1月31日起施行。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問新辦法
一問未就業配偶如何享受?
享受相關生育醫療費用標準50%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職工參保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的50%,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享受相關醫療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其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
二問4個月過渡期怎么辦?
去年10月1日后參照新辦法執行
新的實施辦法從今年1月31日起執行,而我省實施辦法是從去年10月1日起施行。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間,屬于過渡期,怎么辦?
據了解,新的實施辦法自1月3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揚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揚府發[2006]180號)同時廢止。10月1日前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仍按原規定執行;10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期間發生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問單位不繳生育保險費用,職工怎么辦?
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足額支付
新的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按規定登記、繳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揚州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這項規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廣大參保人員的利益,確保參保人員能夠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