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費用;
(三)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務項目以及按照規定由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負擔的費用;
(五)屬于醫療事故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費用;
(六)在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七)新生兒疾病篩查、護理和醫療的費用;
(八)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生育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的除外);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經辦管理。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經辦生育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和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實行定點管理。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分級負責當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生育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提供生育醫療服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應當及時到所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點辦理以下手續:
(一)選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提交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三)失業女職工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未就業配偶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者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以及職工配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情況證明;
(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