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分娩、流產、引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或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時,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但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未按規定登記、繳費的,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揚州市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術或者引產術、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扎以及復通手術等,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在手術和住院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支付;手術或者出院之后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實行按單元、按病種付費,具體付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發生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發生在三級醫療機構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七條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
職工在產假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