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024年昆明產假規定是多少天暫未公布,以下是昆明產假有多少天最新內容,僅供參考。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和懷孕流產的,享受下列產假待遇:
(1)女職工生育產假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2)女職工生育為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給予20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30至42天產假;
(5)女職工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15天;
(6)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享受產假和懷孕流產假的,應持有醫療機構開據的證明。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即女職工生育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標準與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標準掛鉤。
《社會保險法》在明確了生育津貼標準的情況下,事實上也明確了女職工產假待遇的問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即生育津貼。
依據規定,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可見,在正常情況下公司是應該給予女性職工98天的產假的,并且絕大多數的省份都已經對男性職工也開通了陪產假。在產假期間,各個不同階段女性職工可以領取到的工資標準也不一樣,另外,女性職工如果有,生育的話,正常情況下都是能夠享受到生育津貼的,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也可用生育保險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