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規定如下: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是福州最新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生育津貼發放天數不少于128天。生育津貼按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并足額繳費,或者中斷繳費致使女職工無法享受保險待遇的,女職工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國家機關、財政核撥或者核補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期間仍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待遇有哪些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眴挝徊粦斠源藶槔碛煽郯l工資;
3、產后哺乳假: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福建產假158天。女性員工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以外,包括預產假15天,延長了60天到82天的生育獎勵假。其中具體的天數是根據所在用人單位的規定實施,但是天數至少不低于158天。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婚假、產假、照顧假、育兒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婦女提供再就業培訓服務。
指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享受生育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所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工資收入的替代。
凡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政策內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規定的產(休)假期內,應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但與本人工資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