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該怎么發更合適
11日,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從1月1日起施行。《規定》相比現行規定將會提高相當一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據11月12日《南方都市報》)。
生育津貼從繳納方式看,按照人力資源部頒發的《生育保險辦法》第六條規定,目前各地都是以用人單位職工年工資總額作為計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0.5%,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測算后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后實施。”
從發放標準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計算方式為: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無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單位本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很明顯,生育補貼和養老金、公積金等最大不同的地方在于,不管是繳納還是發放,它都不與職工個人的社保繳費基數掛鉤,只與單位平均工資有關。
另外,生育津貼也并不是員工生育期間的工資收入,只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于生育保險支付的部分。包括廣東省在內,各地都規定了“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高出的)余額部分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這也就保障了員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至少不低于自己的月平均工資。
現在我們再來看,這次政策調整對個人實際收入的影響,大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于那些個人工資既高于單位平均工資、又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人來說,經過這次調整后,個人的生育期間收入其實并沒變。對于那些個人工資低于單位平均工資但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人來說,經過這次調整后,收入會有提高。而對于那些單位平均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人來說,經過政策調整之后,生育期間的收入則減少了。
客觀地說,如果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發放生育保險津貼,出現征繳與發放雙重標準,尤其對于那些高繳低領的單位,會感到權利縮水,義務與權利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部分用人單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積極性。如今從“平均”走向“差異”,也可以說是一種公平的體現。
關于公平和公正的含義,康德說過,“公平只需要按照現實秩序確立分配規則,而公正則需依據道義的理念要求對現存秩序提出批判。”在我看來,公共政策本身除了實現“公平”之外,同樣還存在“依據道義的理念”的訴求。而生育津貼作為一種公共性民生福利,其本身也應該具有更大的普適性和普惠性。
從國外發放生育津貼的情況看,這個特征尤其明顯。在日本,不管是哪國人,只要加入日本的社會保險或國民健康保險,只要住所是在日本國內,租的房子就行,生一個孩子,就能拿到42萬日元的補貼,之后每個月政府會發給父母5000日元的育兒金,直到小孩滿12歲為止。瑞士規定,本國婦女生育后,可以獲得一次性生育補貼2000瑞士法郎,之后每個月小孩子有200瑞士法郎的補貼,一直到16周歲。澳大利亞略有不同,原來規定年收入低于15萬澳元的家庭,在第一個孩子出生時領取5000澳元,此后生孩子每個領取3000澳元。宣布廢除原有的育兒補貼政策后,調整為年收入低于10.1萬澳元的家庭,才可以享受第一胎生育的補貼政策。
從新聞中提到的廣東省對生育津貼的政策調整來看,無疑更符合“現實秩序”的公平,但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結果就是越強勢的單位,生育補貼越高。就目前來說,生育津貼不再“被平均”,在承認差別的同時,或許更要完善兜底的制度設計,一方面生育共同的基本費用,在待遇的設計中要有顯性提高;另一方面公共財政應當給予一定反哺,對于低收入群體生育也要給予附加補貼,筑實兜底的縫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