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應就高不就低
廣東省政府官網發布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1月1日起施行!兑幎ā废啾痊F行規定將會提高相當一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鉤。工資高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11月12日《南方都市報》)
新修訂的《規定》擴大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明確了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項目,完善了參保機制,亮點多多,值得稱贊,但改變最大的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從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變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發放,竊以為不妥。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它更多的體現了政策的人文關懷,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有利條件,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因此更應該具備普適性和政策溫度。
而“單位工資高低決定生育津貼高低”的直接結果,就是拉大了津貼鴻溝,造成“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結果。眾所周知,我國生育保險工作開展嚴重不均衡,單位效益好的單位如國企等本身工資水平高、福利待遇優渥,增加生育津貼可以說是毫無阻礙,而一些經濟效益差的私企、中小企業等,職工權益保障工作差強人意,或取消了生育保險,或根本不建生育保險,現在新規的制定給一些企業主提供了斤斤計較、甚至取消的口實,同樣生育一個孩子,卻享受截然不同的福利待遇,勢必加大社會不公,增加社會不滿情緒。
同時,社會的發展也需要我們審慎對待生育補貼,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人口紅利正在逐漸消退,今年放開的二胎政策并沒有出現預料中的生育潮,就是人們生育意愿下降的信號,而縱觀國際,國外許多國家都采取激勵、優厚的生育政策,為婦女生育提供人性化的生育環境。而“單位工資高低決定生育津貼高低”的政策是逆潮流而動。
婦女生育是個人、家庭也是社會的大事,生育津貼的發放屬于特殊性的、非廣泛性的,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和向好態勢都要求生育保險發展目標與國家總體目標協調統一,而非“錙銖必較”。
故而,筆者認為,生育津貼應就高不就低,此“高“可以有幾個途徑,其一,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與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之間比較,設立最低標準線,后者高就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礎計算發放,反之就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計算發放;其二無單位或單位不為其繳費的,女職工個人或其配偶可以以個人名義繳費,國家在必要時也可以給予配套補貼等。其三,未來在國家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將全體婦女都納入生育社會保險體系。雖然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生育津貼、生育政策只有著眼于依法保護婦女權益,立足現實面向未來,逐漸出臺、完善人性化的政策規定,方能進一步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積極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全面提高人口素質,讓人口壓力轉化為社會進步的良好驅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