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單獨二胎新政
啟動單獨二胎的意義
進入本世紀以來,我國人口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人口眾多仍然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同時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
一是低生育水平穩中趨降。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總和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目前為1.5~1.6,達到發達國家的平均水平。人口總量雖然保持持續增長,但慣性趨弱。如果維持現行生育政策不變,總和生育率將繼續下降,總人口在達到峰值后將快速減少,影響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以及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
二是人口結構性問題日益突出。勞動年齡人口開始減少,比上年減少345萬人;2023年以后,年均將減少約800萬人。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2億,本世紀30年代中期將達到4億,占總人口的比例將從目前的1/7提高到1/4。出生人口性別比長期偏高,近20年來一直在高位徘徊,仍高達117.7。
三是家庭規模持續縮減。“六普”數據顯示,全國戶均3.1人,較“五普”減少0.34人,與上世紀80年代初戶均4.43人比較,下降1.33人。獨生子女家庭1.5億多戶,獨居老人的比例提高,家庭的傳統功能有所弱化。
四是城鄉居民生育意愿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優生、優育優教的生育觀念正在形成。
1980年,《關于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指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別緊張的人口增長問題就可以緩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當前,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條件成熟、時機有利。
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是計劃生育政策的重大調整完善,是適應人口發展新形勢、合乎民意的重大舉措。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有利于”:
一是實施單獨兩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勞動力規模,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良好的人口環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實現國家政策與群眾意愿的統一,提升家庭抵御風險的能力,增強家庭養老照料功能,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三是有利于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單獨二胎適宜人群
單獨兩孩政策適用于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婦。一般地講,獨生子女是指本人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單獨二胎的啟動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再生育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次啟動實施單獨兩孩政策,由各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通過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修訂地方條例或作出規定,依法組織實施。我委將做好調研指導工作。
七種情況可生第二胎
修訂草案規定,在七種情況下,夫妻雙方通過申請并經審批后可安排再生一胎:
1、經地級以上市病疾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或第一胎雙胞胎均為殘疾兒的;
2、再婚夫妻一方依法生育兩個以內(含依法收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屬殘疾兒的;
4、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5、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作業、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6、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7、婚前雙方均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安排生育一個子女。(備注:為預防某些沒有達到生育愿望的不法分子通過人為致殘嬰兒來獲得許可,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對于故意致嬰兒死亡或殘疾的夫妻,將不再安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