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版)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3月26日經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6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7年9月13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根據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生殖保健服務
第六章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第七章 胎兒性別選擇限制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作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發展計劃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經費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綜合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通過村民和居民自治規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單位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及指導工作,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機構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研究、宣傳教育、免費避孕藥具供應、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信息資源共享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民政、教育、衛生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面的數據和信息。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填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由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匯總并逐級上報。
公民生育子女的,應在三十日內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報出生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