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取消“生育間隔期”
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即日起,在寧夏區域內正式取消執行多年的“生育間隔期”。這是自今年5月底放開“單獨兩孩”政策之后,寧夏對計生政策的進一步完善。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1990年12月28日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以來,已經過兩次修正兩次修訂。這次修訂條例,主要是根據日前寧夏實施的“單獨兩孩”政策,對條例中涉及的內容進行進一步修訂完善。為做好這次修訂,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立法調研組分赴全區各地進行了專題調研,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認為在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不變,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根據寧夏社會的發展和人口的形勢,適時作出取消生育間隔期的規定是可行的。
修訂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取消了原條例第二十三條中“準予生育第二個、第三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不得少于四年”的規定;取消了原條例中第二十二條“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無子女的夫妻,可以自行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并持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領取《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證》”的規定,這意味著依法確立婚姻關系并系初婚或者曾婚無子女的夫妻,在生育第一個子女時不用再辦理《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證》。此外,對有關再婚夫妻中涉及“單獨二孩”等政策,修訂后的《條例》也做了補充。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要求,全區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使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得到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