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福利”需要規范
最近有媒體關注到,多地的計生政策都有這么一條:生育兩孩不符合“第一個子女”的要求,因此,“單獨兩孩”生育的女職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時男方也沒有15天的看護假。
“單獨兩孩”是國家新出臺的政策,理應有新的制度與之配套。女職工應不應該享受晚育假、男職工應不應該享受看護假,實際上涉及到一個“產假福利”問題。
人類社會之所以有“產假福利”,一是因為女性懷孕生產是一個漫長體力付出和承受心理壓力的過程,生產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個恢復的過程,所以需要產假來緩沖。二是因為新生兒不僅有哺乳、照顧的客觀需要,而且科學證明父母的關愛陪護對孩子身心發育非常重要。正因為如此,科學考慮女性身心恢復規律和孩子成長需求,才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護假”等。
因此,“產假福利”的享受,只應與科學有關。無論是第一胎還是第N胎,無論是婚內生育還是婚外生育,無論是干部還是工人、學生,在產假的享受方面,都不應該存在歧視。實際上,我國近年來出現的將婦女產假延長為三年、增設男性護理假、待產假的建議,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無論是女性的產假,還是男性的看護假,都涉及到與用人單位的利益沖突問題。解決沖突的思路,也經過了一個文明演變的過程,從沒有保障到工作職位保障、帶薪產假的落實。但帶薪產假也帶來了某些用人單位不愿意招女職工的現實問題。事實上,生孩子,不僅是一個家族血緣的延續,也是對民族、人類的責任與義務,所以現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已逐步用國家“生育津貼”取代了用人單位的帶薪產假。
我國關于“產假福利”的問題,實際上遠不止“單獨二孩”的母親能不能享受晚育假的問題。近年來,社會各界的相關建議,一些地方出臺的補充性規定,實際上都反映了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后,人們對生活需求的變化。因此,有必要對“產假福利”進行科學論證,合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