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險報銷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產前檢查門診費用報銷,必須女方有生育保險(請匯總一次申報完畢以免遺漏,其責任自負)
所需材料:1、女方《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藍本) (原件及首頁復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3、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診斷證明需有孕周數) 4、醫療費用原始收費憑證(收據) 5、醫療保險處方底方 并由單位填寫《生育保險手工報銷費用審批表》,將產前檢查的所有收據和處方對應并按日期順序排列粘貼其后,并加蓋單位公章,于生產后三月內向醫保中心申報(每月20 日前)。手工報銷,不用報盤。
二、生育津貼支付
(一)、所需材料:1、《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5、或女職工引、流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如屬剖腹(宮)產,一定要記得按難產填寫生表一,并增加15 天產假的生育津貼。 6、《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外埠城鎮職工)原件及復印件; 如工作居住證在產假期內到期, 請務必先辦續簽,再去申領生育津貼。否則生育津貼只能領到工作居住證到期日,而且當時無法辦理,區社保還要向市局備案,手續很麻煩,以后即使居住證續簽了,也無法補領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特殊情況還需(如在校期間辦理的身份證)還需提供戶口薄原件及首頁、本人頁復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登記表》(生表一)(一式兩份); 9、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辦理時間:每月2-25日
(三)經辦流程:參保單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 日報社保經辦大廳二層支付部(一層大廳現場取號),當月最后一次申報生育津貼時,還需上報《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表》(生表二)(一式兩份)。符合享受晚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生表一》中選擇享受晚育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本人簽字確認,并由雙方單位的蓋章。 (1)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生表一》。 (2)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生表一》(一式兩份),攜帶男職工的《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和以上相關材料報四險支付崗進行人員登記。 注:表中單位負責人、填報人、聯系電話和填報日期必須填寫完整,如有涂改,請在涂改處加蓋單位公章。
海淀社保辦理生育保險費用報銷流程
1.去社保大廈9 層領取《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表》;《海淀區生育保險費用手工報銷審批表》。
2.辦理生育保險報銷時間及其地點:辦理時間(分娩3 個月內報銷),每月1 日至20 日(節假日順延)辦理地點:北京市海淀社保大廈9層
3.生育保險費用報銷類別
計劃生育手術(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藥物流產,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費用 1)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提供復印件) 2)單位的計劃生育證明
圍產期的產前檢查(2005年7月1日以后發生)費用 1)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提供復印件) 2)生育服務證(提供復印件) 3)嬰兒出生證明(提供復印件)
辦理生育手術普通門診費用 《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表》(一份,加蓋公章) 2)《海淀區生育保險費用手工報銷審批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3)原始收據 4)北京市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底方 5)檢查,治療明細單 6)醫學診斷證明 7)單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證明(加蓋公章)
辦理生育保險產前檢查費用 《北京市生育保險手工報銷醫療費用申報結算匯總表》(一份,加蓋公章) 2)《海淀區生育保險費用手工報銷審批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3)原始收據 4)北京市醫療保險專用處方底方 5)檢查,治療明細單 6)醫學診斷證明(需要有孕周數) 7)《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復印件 8)《嬰兒出生證》(或死亡、流產證明)復印件
辦理生育保險費用報銷注意事項 1)首先與當事人核實單據數量和票據金額 2)生育時的手術等費用在生育繳費時已和醫院結清,在社保辦理的報銷為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和產檢門診費用。 3)提交完整資料后拿取回執單待15 個工作日后去領取報銷費用清單 4)費用打倒公司銀行帳戶,由公司財務適時發放到員工手中。
朝陽實例 流程:
一、產前檢查門診費用報銷,必須女方有生育保險(請匯總一次申報完畢以免遺漏,其責任自負) 所需材料:1、女方《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藍本) (原件及首頁復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3、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診斷證明需有孕周數) 4、醫療費用原始收費憑證(收據) 5、醫療保險處方底方 并由單位填寫《生育保險手工報銷費用審批表》,將產前檢查的所有收據和處方對應并按日期順序排列粘貼其后,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于生產后三月內向醫保中心申報(每月20 日前)。手工報銷,不用報盤。
二、生育津貼支付 (一)、所需材料:1、《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 2、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 、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5、或女職工引、流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如屬剖腹(宮)產,一定要記得按 難產填寫生表一,并增加15 天產假的生育津貼。 6、《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外埠城鎮職工)原件及復印件; 如工作居住證在產假期內到期,請務必先辦續簽,再去申領生育津貼。否則生育津貼只能領到工作居住證到期日,而且當時無法辦理,區社保還要向市局備案,手續很麻煩,以后即使居住證續簽了,也無法補領剩余的部分。 7、二代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特殊情況還需(如在校期間辦理的身份證)還需提供戶口薄原件及首頁、本人頁復印件; 8、《北京市生育保險申領待遇職工登記表》(生表一)(一式兩份); 9、以上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二)辦理時間:每月2-25 日 (三)經辦流程:參保單位持以上材料每月2-25 日報社保經辦大廳二層支付部(一層大廳現場取號),當月最后一次申報生育津貼時,還需上報《北京市參保職工生育津貼支付月報表》(生表二)(一式兩份)。符合享受晚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生表一》中選擇享受晚育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本人簽字確認,并由雙方單位的蓋章。 (1)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生表一》。 (2)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生表一》(一式兩份),攜帶男職工的《結婚證》及其復印件和以上相關材料報四險支付崗進行人員登記。 注:表中單位負責人、填報人、聯系電話和填報日期必須填寫完整,如有涂改,請在涂改處加蓋單位公章。
注意事項:1、昨天10 點多排的辦理生育津貼隊,結果是上午最后一個辦理的,再晚一步就要等到下午了。所以提醒大家最好是在上午10:00 前到二層支付部辦理。 2、提醒大家最好是帶著公章去,這樣會方便一些 3、一些表格也許大家不太會填,請大家不必擔心,到了那里再填也可以 4、發現二層支付部辦事員的態度比一層和生育報銷的好很多 這個津貼不是單位出錢的 是社保出的錢 不過如果你休產假的時候公司照常給你發工資 那你就不享受津貼了 比如說你的生育險繳費基數是2000 元 你休產假的時候公司給你發每月1500 元 那他就應該給你補5003 個月產假 如果每月發給你2600 元工資 那就不退不補 你好,按照規定,生育保險,單位負責繳納,職工不用出資的。如果單位不給你們繳納,你可以去勞動局監察科投訴。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費總基數為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 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條 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 天;難產的增加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15 天,晚育的增加30 天。女職工妊娠不滿4 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 天至30 天,妊娠滿4 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 天。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 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第十六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品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的規定到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手術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職工就醫應當出示《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需住院治療的,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應當同時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并由定點醫療機構留存復印件。
第十九條 下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國家或者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規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治療生育合并癥的費用; (七)按照國家或者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二十條 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由企業負責到其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辦理手續時,企業應當提交職工的《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和收費憑證等。
第二十一條 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向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企業申領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或者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計劃生育手術住院醫療費用的申請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 日內審核結算完畢;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 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企業欠繳生育保險費的,欠繳期間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額或者參保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額1 倍以上3 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可以處5000 元以上2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一)將未參加生育保險人員醫療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將不屬于生育保險支付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的; (四)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等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 倍以上3 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