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對減少就業性別歧視、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參加生育保險
(一)參保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二)繳費比例: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0%繳納,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二、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
(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統籌地區規定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新生兒醫療費用。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