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5出臺加強生育保險工作意見
福建省政府辦公廳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意見》。
《意見》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并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市統籌,用人單位應按其工資總額的0.7%按月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為:順產9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妊娠)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妊娠)月流產的42天;懷孕滿7個(妊娠)月流產的98天。
此外,計劃生育手術也可領取生育津貼。其中,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扎的30天;輸精管結扎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包括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其未就業配偶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職工參保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支付生育的醫療費用。
職工因異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統籌地以外地區或非協議定點生育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同意后就醫。急診或搶救的,可在非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就醫。異地或急診搶救發生的醫療費用的報銷標準執行參保地的政策。
生育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根據《意見》,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系改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生育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職工在省內不同統籌地區參加生育保險或生育醫療費統籌的繳費年限,統籌區之間應相互認可,關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意見》指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并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致職工生育待遇無法享受的,其職工產假、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