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市一家皮件廠的女工王某,從2000年1月起就在皮件廠工作。王某與皮件廠的勞動合同是每年續簽的。2003年7月王某懷孕,從開始懷孕、檢查、孕期反應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項費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手術費等醫療費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資達5000多元。皮件廠從王某結婚時就通知了王某,廠里規定的生育費用是采取包干的辦法,由廠里一次性支付給她1500元人民幣,其余部分就由王某自行承擔。王某雖然認為應當由工廠按照生育保險的具體規定來報銷自己的費用,但是工廠卻認為廠里的女工太多,工廠又沒有參加社會統籌的生育保險,所以不能負擔每個人太多的生育費用,只能實行費用包干的辦法。因為當時王某所在地區尚未將生育保險列入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所以王某無法繼續要求單位報銷自己生育醫療費用和支付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案例分析]
從本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對于婦女的生育經費不實行社會統籌,將極大影響生育期婦女的生活質量,也會加重就業婦女數量多的單位的經濟負擔,進而影響婦女的就業。如果王某所在地區已經實行了生育強制保險,在本案例中的王某的情況就不會出現了,王某的生育費用和生活費用,生育保險的統籌基金會承擔相當一部分,就會大大減輕王某要自行負擔的生育醫療費用了。
生育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的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國家從社會性別角度對婦女的生育權、健康權給予的一種特殊保護政策。設立生育保險的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這是一項世界性的婦女福利政策和婦女權利保護的積極措施。
從世界范圍看,各國設立的生育保險向職業婦女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F金補助主要是在職業婦女生育子女時發放生育津貼,即在職業婦女因生育子女或流產而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失去工資收入時,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生育津貼,以維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在有些國家中,生育津貼還包括一次性的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而實物供給的部分則主要是指向生育的職業婦女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和醫療服務,例如婦女在孕產期的保健檢查、分娩接生醫療服務、孕產期異常現象的早期發現和診斷、必要的藥物供應和住院治療等,乃至于提供部分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實物供給部分可以據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而確定。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對城鎮職業婦女的生育保障是納入勞保醫療保險以及公費醫療保險范圍的,在以上兩個保險范圍內的職業婦女在生育時,不僅可以享受國家給予的產假,而且可以報銷幾乎所有因分娩住院而產生的醫療費用。但是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來,隨著各種經濟成分的經濟組織的出現,職業婦女已經不僅限于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企事業單位就業了。由于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覆蓋面有限,許多非公經濟企業中的職業婦女因為生育而離職、被解除勞動關系,以及生育的費用必須自行承擔等現象時有發生,政府有必要建立一種新的制度來重點保護婦女在生育期間的救濟和保障,這就是生育保險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所在。生育保險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不長,至今在許多地方還沒有納入社會強制保險的范圍,但是國家已經意識到這是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險制度,應當成為整個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用人單位中有多少婦女就業,都有義務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這樣就可以有效地積累社會統籌基金,由社會而不是個人或者婦女就業數量多的用人單位來承擔生育的責任,就生育的本質而言,它應該不僅屬于個人的行為,而是全社會的行為,所以參加生育保險也不僅是婦女的義務,也是全社會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