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總共有34條,具體原文如下:
武漢市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原則上實行全市統籌。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的生育保險基金暫由本區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第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具體承辦江岸、江漢、石喬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和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其下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區的生育保險事務。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地稅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生育保險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七條用人單位每月按照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需繳費。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生育保險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費用:
(一)生育津貼;
(二)護理假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
(四)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五)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在下列產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產假為45天;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產假為90天。
第十三條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津貼。
第十四條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上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男職工護理假津貼日支付標準,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日計算。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當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撥付的費用低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補足;高于職工本人工資、福利標準的,其結余歸入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由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其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另行結算。
第十六條職工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定額標準支付(具體支付標準附后)。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產后訪視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引)產、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下列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險就醫管理規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
(四)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七)國家和本省、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十八條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伴有并發癥、合并癥治療的,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職工治療并發癥、合并癥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后失業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醫療待遇。
第二十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為職工提供生育保險醫療服務。
第二十二條在職工診斷懷孕,并到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建立《圍產保健手冊》和完成首次產檢后,用人單位應當持職工《居民身份證》、《武漢市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并填報《武漢市生育保險就醫登記表(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