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單獨二胎政策將自5月30日起實施!缎拚浮分腥∠恕队媱澤⻊帐謨浴,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5月30號下午,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對《山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進行表決,修正案獲得全票通過。條例修正案將原有的“雙獨兩孩”條款修改為“單獨兩孩”,該決定將自5月30日起實施。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了山東省政府提請審議的《山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山東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改,主要修改的內容有:
1、將《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2、將第二十一條第七項“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3、《修正案》中還取消了《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為進一步方便群眾,提高辦事效率,徹底解決“辦證難”問題,將《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在生育后三個月內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生育登記實行首接負責制。”
4、將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生育證的,應當在五日內告知該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5、將條例中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新聞出版部門”、“廣播電視部門”統一修改為“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將“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發展計劃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行政部門”。
舊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第十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公民,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妊娠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二十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生育前應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憑手冊享受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服務。《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的辦理實行首接負責制。
《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樣本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贍養義務的(女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二)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并未收養子女的;
(三)在與內陸不連接的海島定居的。
第二十三條 只生育一個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二十五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一)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證明;
(三)已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
(四)具有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