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內,在多家單位打工,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計算?日前,有關部門就生育津貼標準、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待遇、生育保險爭議仲裁時效等問題作出明確答復。
■生育津貼標準以何為基數計算?
此次出臺的解釋明確,7月1日前,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7月1日后,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市政府出臺的生育保險政策通知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生育津貼按300%計發,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其月生育生活津貼如何計算?
此次出臺的解釋規定,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此前出臺的一系列規定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參加生育保險,女職工流產了,生育生活津貼由誰支付、如何支付?
新近出臺的解釋明確,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要求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的仲裁時效,從何時起計算?
女職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的,從領取津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