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統籌范圍的生育保險待遇有:
1、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2、生育期間的醫療待遇。包括住院費、藥品費、手術費、治療費。
3、生育死亡遺屬津貼。
根據勞部發〔1994〕504號《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和晉勞險字〔1998〕39號《山西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覆蓋計劃》的有關規定精神,為使我市的生育保險統籌項目與部、省要求的統籌項目相一致,并勞險發〔1996〕60號文件中,增加了臨產前檢查費,并從1996年6月1日起執行。并勞險發〔1998〕40號文件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取消了生育死亡遺屬津貼。
社保查詢: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支付標準,按全市上一年女職工平均 生育費用確定。難產和多胞胎的可適當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職工(執行并勞險發〔1995〕26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為山西省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險規定》,正常產90天(3個月),難產(含多胞胎產) 增加15天(3個半月),多胞胎產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個月)。
(2)生育醫療費:正常產400元,助產(難產)500元,剖腹產、多胞胎產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職工(執行并勞險發〔1996〕60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為同期 最低繳費工資即全市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規定條件(滿24周歲)生育一個孩子 的4個月。不符合晚育規定條件或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二孩以及計劃內生育死胎者, 正常產3個月,難產(含多胞胎產)3個半月,多胞胎產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個月。
(2)生育醫療費:正常產700元,助產(難產)900元,剖腹產、多胞胎產1500元。
(3)臨產前檢查費:100元(懷孕7個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職工(執行并勞險發〔1998〕40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同并勞險發〔1996〕60號文規定。
享受期限:在并勞險發〔1996〕60號文規定基礎上,對符合晚育規定條件生育一個孩子,在 產 假期間采取了長效節育措施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生育女職工,按照《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 》 規定,可以領取6個月生育津貼。并勞險發〔1998〕40號文還同時規定:計劃內或按規定采 取 節育措施失敗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4個月以上引(流)產享受1個半月生 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流產100元,引(流)產300元,正常產900元,助產(難產)1100元,剖宮產、多胞胎產1900元。
(3)臨產前檢查費:同并勞險發〔1996〕60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