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生育保險是我國出臺的一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一項政策,多了解有關生育保險的知識能夠維護自己的權力,也能有助于政策的有效實施。那么廣東省生育保險是怎樣的呢?下面一起來看看關于廣東省生育保險的相關內容。 我們都知道生育保險可以給予懷孕、分娩女職工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那么,廣東省生育保險有什么具體的待遇呢?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的標準如何確定?下面一起來了解吧。
廣東省生育保險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我國公民和常住戶口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 組織。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奔小康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 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完成人口計劃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指標.各級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各自承擔的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分工和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衛生等部門和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傳播 媒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教育群眾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節制
第八條 提倡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九條 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 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 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 ,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 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 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 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 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第十條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聚居在民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的,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 具體規定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一條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間隔期應當在四周年以上。原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不受間隔期規定限制。
第十二條 夫妻中一方是非農業人口、合同制干部或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人口,另一方是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港澳臺同胞、外國公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以及本省常住戶口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國家有關 部門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十四條 嚴禁計劃外生育和違法收養。
第十五條 實行優生、優育。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禁止近親結婚等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關于患有嚴重遺傳性疾 病等不宜生育的規定。
第十六條 嚴禁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三章 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者,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失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 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辦理獨生子女優待證,并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獨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優待:
(一) 干部、職工和城鎮居民的,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并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職工或城鎮失業人員,另一方是農業人口的,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 全部負擔;城鎮失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二) 在招工、招干,子女入托、入學、醫療,解決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 屬干部、職工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 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四) 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
第二十五條 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干部、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的除外)。無子女的干 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領取養老金的,按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無子女的農民年老喪失勞動力時,按《廣東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的有關規定優先照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的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優待辦法。在招工、安排村鎮企業工作,解決宅基地 ,扶貧等方面給予優先。積極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的老有所養等問題。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以及獨生女戶、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夫妻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享有與所在村農民同等待遇 ,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二十八條 對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職工年標準工資總額的千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可在當年計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計劃生育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