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為做好新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按企業生育保險費費率繳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女職工除享受3個月生育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延長60天產假期間,增發2個月生育津貼;
2.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原符合晚育條件、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各增加1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以上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工作,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督管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令195號)和《黃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安徽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黃政秘[2007]130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生育醫療費用是指女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范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床位費、藥費等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第二條 參保職工分娩前常規檢查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人400元標準實行定額補助。
第三條 參保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按例定額包干,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零星報銷的程序結算,標準為:
1.自然分娩:三級醫院1500元;二級及以下醫院1200元。
2.剖宮產:三級醫院3000元;二級及以下醫院2400元。
3.多胞胎:每多生1胎,自然分娩增加500元,剖宮產增加1000元。
第四條 參保職工發生下列情形時,由生育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包干使用:
1.流產:每人補償300元。
2.引產: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引產的,每人補償600元;妊娠7個月以上引產的,每人補償1000元。
第五條 參保職工發生的屬于計劃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按物價部門的相關規定報銷。
第六條 職工在異地生育的,應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分娩前1個月內,填報《黃山市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異地生育備案表》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職工分娩后,將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資料交給用人單位送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第三條定額包干標準核報。
第七條 參保職工產假期間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當期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醫療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第八條 參保職工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參保職工個人墊付,醫療終結或產假結束后二個月內,由單位或生育職工(家屬)于每月的21-25日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核報手續。生育職工辦理生育相關費用報銷手續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家屬代辦理的應提供生育職工和代辦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根據需要提供單位證明、計劃生育手術證明、醫療費用清單、收據、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生殖保健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
第九條 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結合當地實際另行制定實施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