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報銷條件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
2、工作年限滿10個月以上或者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生育的;
3、繳費年限滿10個月以上的。
報銷材料
1、生育的:
醫療保險IC卡、生育證明(即一孩生育登記單)、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定點醫院診斷書、收據(包括產前檢查收據)及病人費用清單(用藥明細)、、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參保單位申報表、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復印件及原件(出生前一年的繳費單復印件及近兩個月的繳費單原件;
2、流產的:
醫療保險IC卡、生育證明、街道和單位出據的無孩證明、門診病志或出院小結、定點醫院診斷書及藥費收據、職工養老手冊、參保單位申報表、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復印件及原件(流產前一年的繳費單復印件及近兩個月的繳費單原件。
報銷流程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