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根據新修訂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調整職工生育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規定,我市及時對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津貼發放標準為:符合國家、省計劃生育政策的,按0.5%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女職工,在享受3個月津貼標準基礎上,增發兩個月津貼。有兩種情形的另增發生育津貼。分別是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個嬰兒,增發半個月生育津貼。按0.4%費率繳納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貼,其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調整后,原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初產婦、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各增加1 個月生育津貼的規定不再執行。
生育津貼領取標準
按0.8%費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女職工生育或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引產的,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發生育津貼:
(一)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滿24周歲)的初產婦,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二)分娩時符合醫學指征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津貼;
(四)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1個月的生育津貼。
除下列情況外,女職工流產、引產享受生育津貼限于1次:
(一)已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生育證》,因習慣性流產、孕婦或胎兒體質等原因不適宜生產、意外事故等導致流產、引產的;
(二)已經采取長效永久避孕節育措施而發生意外懷孕進行流產、引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