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XXX區XXX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許XX,該公司總經理,聯系電話:XXXXXX。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兀乜hXX鄉XX村X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再審申請人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周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再審該案。
2、請求貴院依法裁定再審申請人的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备鶕鲜龇梢幎ǎ景阜显賹徤暾垪l件“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相關法律規定,原因分述如下:
一、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審、二審判決。
(一)再審申請人過程結算單價均是按照±0.000以下28元/m2結算,工資發放也是按照此標準結算并發放并清賬的。
再審申請人在整理資料中發現一份新的證據,該證據名稱為“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結算單(2019年1月28日)”,其中,該結算單是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的過程結算單,結算內容第2項“6#二層展開面積”、第3項“6#三層東段墻柱面積”結算的單價均是28元/m2,這個過程結算單,有周XX班組長毛勝榮的簽字確認。這充分證明±0.000以下都統一按單價28元/m2結算,也就是說,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在過程結算中“6#頂板、節點結算單價”均是按28元/m2結算的。實際上,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在從2018年10月17日合同簽訂開始到工程結束,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一直是以28元/m2進行的,周XX班組工資的發放也一直是以此為結算依據并按比例發放并清帳的。這就說明再審被申請人所提供的2019年12月15日“《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第1頁“二、結算單價:······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均為41元/m2······”內容涉嫌偽造,缺乏事實依據。原審一、二審判決以再審被申請人所持有的《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為結算依據顯然缺乏證據支持,依法應將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予以撤銷并再審此案。
(二)同一標段也是按照±0.000以上墻大鋼板,頂板木模板綜合單價為29元/m2,與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簽訂的《主體結構勞務合同》價格相近,符合市場基本行情;再審被申請人所持2019年12月15日“《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第1頁“二、結算單價:······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均為41元/m2······”,嚴重背離市場行情。
另外,再審申請人同一標段中海雁翔新城21#樓,遂寧市XX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王XX簽訂的木工班組施工合同約定以砼接觸面積計算±0.000以上墻大鋼板,頂板木模板綜合單價為29元/m2,與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簽訂28元/m2相接近。這也是2018-2019西安市建筑行業2018-2019墻大鋼板,頂板木模板班組純勞務人工費單價的基本行情。再審申請人所持2019年12月15日結算協議“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均為41元/m2”,嚴重與市場行情不相符合。另據再審申請人了解,再審被申請人2019年在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項目承接同樣項目,墻大鋼板、頂板木模板結構工程,地下室木模板均價45元/m2,地上墻大模板、頂板木模板結構均價28元/m2。
二、(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缺乏證據證明。
(一)原一審(2019)陜0113民初16247號民事判決書基本事實沒有查清,判決依據證據明顯不足。
1、2019年12月15日周XX所持《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與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新城項目部)、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留存協議不一致,但項目部與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協議內容一致。三份結算協議內容不同(1、不同之一: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不同。再審申請人為32元/m2,再審被申請人為41元/m2。2、不同之二:此單價包含內容不同,再審申請人為“此單價已包含【修補打磨、合同遺留工程代工費用、切割打鏨費用】”,再審被申請人為“此單價已包含【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由于原一審卷宗和原二審卷宗均找不到再審被申請人所持有的《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此處根據二審(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第11頁第11行-第20行,該判決第12頁第1頁-第9頁確定),簽字也不相同,致使協議形式不合法,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原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清真假的情況下,原一審法院應以雙方于2018年10月17日簽訂的《主體結構勞務合同》及相應的補充協議進行結算,但原一審法院仍以周XX所持2019年12月15日《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為結算依據顯然不合理。
2、一審法院沒有綜合一審全部筆錄情況,以周XX所持結算協議和結算清單予以判決,判決并沒有將應該扣除的費用予以扣除,也無法確認再審申請人對2019年12月15日所持《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的真實性是認可的。
(1)綜合一審整個庭審筆錄,再審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所持《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的真實性是不認可的。
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92頁《談話筆錄》18行至第22行“······原告:2019年12月15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調解的時候,雙方達成了一份結算協議,項目負責人岳川石代表甲方簽字,證人是再審申請人公司的董事長周家陸。這個協議只能確定部位,不能確定量,確定量的單子再審申請人給我撕了。被代:真實性認可,認可罰款是15000元······”
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92頁《談話筆錄》倒手第4行至93頁第13行“·····?罰款是多少?原告:14000元。材料款是1953元,幫工是119395元,修補打磨146712元,兩項共計266107元,這三項我認可扣除。被代:罰款是15000元,材料款是18455元,認可幫工和修補打磨的費用兩項共計是266107元。均:安全基金是35652元。原告:認可罰款最終為15000元,材料款為18455元。?總價款是怎么計算的。原告:依據是2019年7月2日雙方結算的工程量簽證單,已經計算了一個詳細的明細單先向法庭提交。被代:上的量我們認可,但是不完全。?實際完成工程量15層半是否認可。原告:認可。原告:在我今天提交的結算協議中,再審申請人方對此也是認可的,先向法庭提交2019年12月16日節點計算的明細清單一份,上面有岳川石的簽字。?看筆錄簽字!北淮诠P錄中專門注明“以再審申請人提供的結算單為準”。綜合整個筆錄,再審申請人并不認可該結算協議,也就是說再審申請人對再審被申請人按2019年12月15日所持《雁翔新城B2地塊周XX木工班組2#、6#結算協議》進行結算的主張并不認可。
(2)原一審法院沒有依法扣除再審被申請人承諾予以扣除的費用,也沒有扣除雙方予以認可應該扣除認可幫工的費用。
首先,原一審判決應該扣除7萬多未扣除的費用。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85頁《談話筆錄》第7行至第10行“再審被申請人:······切割打鉆里面沒有扣,雙方又一次算過,一萬多的幫工費用,兩萬多的修復費用,還有3萬多的切割打鉆的費用,總共7萬多,原告同意從原告本次主張的工程款中扣除”。判決書第3頁第5行“切割打鉆里面沒有扣,雙方有一次算過,一萬多的幫工費用,兩萬多的修復費用,還有3萬多的切割打鉆的費用,總共7萬多,原告同意從原告本次主張的工程款中扣除”,但是判決最后沒有扣除相關費用。
其次,原一審判決應該扣除幫工費用119395元。幫工費用原一審判決第6頁第5行“另原告辯稱因雙方2019年12月15日簽訂的結算協議中約定的結算單價中已經扣除了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故幫工費用、修補打磨費用及安全基金不應再在總價款中扣除”,首先,兩處表述自相矛盾,協議扣除的是“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并沒有扣除幫工費用,但后面描述是“故幫工費用、修補打磨費用及安全基金不應再在總價款中扣除”但是縱觀整個庭審筆錄,并沒有再審申請人認可予以扣除該該筆費用的證據。所以即使按照再審被申請人所提供的結算協議,幫工費用應該扣除,因為幫工費用不包含在單價之內。
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92頁《談話筆錄》倒手第4行至93頁第13行“·····?罰款是多少?原告:14000元。材料款是1953元,幫工是119395元,修補打磨146712元,兩項共計266107元,這三項我認可扣除。被代:罰款是15000元,材料款是18455元,認可幫工和修補打磨的費用兩項共計是266107元。均:安全基金是35652元。原告:認可罰款最終為15000元,材料款為18455元·····”。該談話筆錄再審被申請人確定幫工費用119395元,而這筆費用沒有在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且因為是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再審被申請人班組人員不足,根據雙方簽訂的《主體結構勞務合同》第六條之規定,再審申請人安排幫工,而工程是算給再審被申請人周XX的,幫工工資已有再審申請人付給公司安排的幫工,因此必須扣除,且再審被申請人也明確予以承認并確認認可扣除。
(二)(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缺乏證據證明。
1、原二審判決仍然在沒有查清2019年三份協議的真實性的基礎上,以周XX所持有的結算協議為結算依據進行了確認,這顯然不合理。
三份結算協議內容不同(1、不同之一:2#、6#樓頂板、節點結算單價不同。再審申請人為32元/m2,再審被申請人為41元/m2。2、不同之二:此單價包含內容不同,再審申請人為“此單價已包含【修補打磨、合同遺留工程代工費用、切割打鏨費用】”,再審被申請人為“此單價已包含【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簽字也不相同,致使協議形式不合法,不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原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原二審判決確認再審被申請人作為判決依據的是2019年3月9日一審談話筆錄中“······原告:2019年12月15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調解的時候,雙方達成了一份結算協議,項目負責人岳川石代表甲方簽字,證人是再審申請人公司的董事長周家陸。這個協議只能確定部位,不能確定量,確定量的單子再審申請人給我撕了。被代:真實性認可,認可罰款是15000元······”,但是沒有往下看,再審申請人代理人在此次談話筆錄中專門注明“被代:以被告提供的結算單為準”,充分說明再審申請人并不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因為如果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也就不會說以“被告提供的結算單為準”,進而就不會有此次爭議之存在。
2、原二審判決沒有針對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仍然援引一審錯誤進行二審說理,同時對一審錯誤事實予以確認,顯屬不當。
(1)原一審判決應該扣除最少7萬多未扣除的費用,原二審判決仍未扣除。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85頁《談話筆錄》第7行至第10行“再審被申請人:······切割打鉆里面沒有扣,雙方又一次算過,一萬多的幫工費用,兩萬多的修復費用,還有3萬多的切割打鉆的費用,總共7萬多,原告同意從原告本次主張的工程款中扣除”。判決書第3頁第5行“切割打鉆里面沒有扣,雙方有一次算過,一萬多的幫工費用,兩萬多的修復費用,還有3萬多的切割打鉆的費用,總共7萬多,原告同意從原告本次主張的工程款中扣除”,但是一審判決最后沒有扣除相關費用。原二審卷宗第28頁再審被申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第6點“對于切割打鏨的費用我們有一個三方認可的單子好像是三頁紙共計六萬九千多,我當時簽字了的,對方不知為什么沒提交。但我同意按七萬扣除”。二審判決在最后判決中沒有進行改判,二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一審判決應該扣除幫工費用119395元,原二審判決仍未扣除。幫工費用原一審判決第6頁第5行“另原告辯稱因雙方2019年12月15日簽訂的結算協議中約定的結算單價中已經扣除了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故幫工費用、修補打磨費用及安全基金不應再在總價款中扣除”,首先,兩處表述自相矛盾,協議扣除的是“修補打磨、安全基金及切割打鏨費用”,并沒有扣除幫工費用,但后面描述是“故幫工費用、修補打磨費用及安全基金不應再在總價款中扣除”但是縱觀整個庭審筆錄,并沒有再審申請人認可予以扣除該該筆費用的證據。所以即使按照再審被申請人所提供的結算協議,幫工費用應該扣除,因為幫工費用不包含在單價之內,且因為是在施工過程中,因為再審被申請人班組人員不足,根據雙方簽訂的《主體結構勞務合同》第六條之規定,再審申請人安排幫工,而工程是算給再審被申請人周XX的,幫工工資已有再審申請人付給公司安排的幫工,因此必須扣除,且再審被申請人也明確予以承認并確認認可扣除。
原一審卷宗再審被申請人證據卷第92頁《談話筆錄》倒手第4行至93頁第13行“·····?罰款是多少?原告:14000元。材料款是1953元,幫工是119395元,修補打磨146712元,兩項共計266107元,這三項我認可扣除。被代:罰款是15000元,材料款是18455元,認可幫工和修補打磨的費用兩項共計是266107元。均:安全基金是35652元。原告:認可罰款最終為15000元,材料款為18455元·····”。該談話筆錄再審被申請人確定幫工費用119395元,而這筆費用沒有在再審被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也沒有在再審被申請人的二審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并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民事判決。
綜上全部所述,原(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判決依據證據明顯不足,且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一、二審判決,再審申請人要求再審之訴求符合《中和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再審申請條件“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相關法律規定,懇請貴院依法裁定撤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1390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并再審該案。同時裁定再審申請人的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以最大限度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非法侵犯。
此致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武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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