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機動車轉移登記(不過戶遷出) |
法律依據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 號)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條 件 |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一、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F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C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ㄋ模C動車行駛證; (五)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儆诔^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ㄈC動車在抵押登記、質押備案期間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五)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C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ㄆ撸C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ò耍C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 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 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或者行駛證作廢,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動選取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照機動車號牌標準規定自行編排的方式。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 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谵k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ǘC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ㄈ┥婕霸瓩C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五、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代理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機動車所有 人或者代理人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應當如實向車輛管理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六、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 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現機動車所有人 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機動車轉出業務的規定辦理。 |
申請材料 | 1、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 2、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
申請表格 |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樣本)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車輛管理處西麗車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龍井路128號。電話:22222000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程 序 | 1、現場遞交材料 2、出流水號確認受理 3、機動車查驗崗查驗車輛、登記審核崗受理資料 4、領取臨時行駛號牌、機動車檔案 |
時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辦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號牌,長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 |
收 ⊙ | 1、汽車反光號牌每副10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80元; 2、掛車反光號牌每面50元、不反光號牌每面30元; 3、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每副4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25元; 4、摩托車反光號牌每副70元、不反光號牌每副50元; 上述號牌工本費標準均包括號牌專用固封裝置(壓有發牌機關代號)及號牌安裝費用; 5、行駛證每本15元; 6、機動車登記證書每證10元。 收費依據:粵價函[2004]332號、發改價格[2004]2831號、深價聯字[2005]14號 |
年審或年檢 | 不需年審。但是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 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 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 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 技術檢驗。 |
網上預約 | 機動車業務外網預約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機動車業務辦理情況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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