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隨軍”配偶、子女隨遷入戶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
數量及方式 | 根據市政府當年計劃安排,符合條件的,按申請時間先后審批。 |
條 件 | (一)被投靠人是駐深部隊軍人,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公室批準; (二)申請人不屬于在職干部、職工; (三)經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符合本市遷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申請人需先行攜帶相關資料到擬入戶地街道計生部門審核,審核同意后相關計生信息通過深圳市政務資源交換平臺流轉到我局,不需提供紙質材料); (四)申請人有法定撫養責任的未成年子女須一并申請; (五)可隨同申請人一并申請的成年子女:1.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成年子女; 2.一級或二級病殘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無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戶口仍隨本省戶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讀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齡及在讀院校所在地限制)。 |
申請材料 | (一)蓋有“軍轉安置辦”核準印章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1份); (二)申請人及隨遷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16歲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證材料); (三)蓋有被投靠人駐深部隊政工部門公章的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1份; (四)被投靠人的軍官證和軍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干部家屬隨隊批準書; (六)干部家屬隨軍審批報告表; (七)結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如申請人和被投靠人一方或雙方屬再婚的,還須提供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民事調解)書;因喪偶再婚的, 還須提供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八)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九)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1)隨遷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以下教育階段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成年子女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2)隨遷戶口與申請人同戶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讀成年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成年子女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3)隨遷病殘成年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成年子女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4)申請人屬被投靠人收養子女的,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收養子女的相應情形提供材料; (5)申請人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請人(被投靠人)需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 (6)隨遷子女撫養權發生變更,需提供撫養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調解)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7)申請人夫婦或子女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產的,可提供房產證明材料(房產證復印件1份并核驗原件,或近一個月內我市房屋登記中心出具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房產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立戶地址信息單,在該房產立戶(駐深部隊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免)。 |
申請表格 | 入戶申請審批表 入戶申請審批表(樣表)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一)申請人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軍轉安置辦公室登記備案,在入戶申請審批表右上角加蓋備案章; (二)申請人或配偶攜帶入戶所需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提出隨遷申請并現場攝像,符合申請條件、材料齊全的,給予受理并開具受理回執。 選擇在申請人夫婦或其子女本市房產立戶的,需現到房產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立戶地址信息登記并打印立戶地址信息單后申請。其中,收養子女入戶或親子關系存疑 的,參照政策性隨遷的相應情況處理; (三)申請人、未成年申請人的法定監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執和身份證到指定機關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在準予遷入證明有效期內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 遷移手續,并在戶口遷移證有效期內,攜帶申請人身份證、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戶口遷移證、結婚證、辦理二代身份證相片回執(16歲以下申 請人自愿提供)、一張二代證標準照片等相關材料,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并現場攝像。成年申請人和16周歲以上未成年申請人入戶須本人辦理,居民身 份證須一并申請。隨遷收養子女、雙胞胎子女的,該16歲以下未成年人需到場攝像; (四)申請人虛假申報或騙取、偽造證件、證明材料,或使用騙取、偽造的證件、證明材料的,不予審核(批),納入城市征信系統,兩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已經入戶的,注銷戶口,回原籍復戶。 |
時 限 | 〈入戶申請的受理時間順序安排審批,從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作出審批決定,調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審批同意遷入的,簽發準予遷入證明,一次性40天內有效。 |
法律效力 | 申請人取得準予遷入證明方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
收 ⊙ | 免征準予遷入證明工本費依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 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2〕97號);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 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深財資〔2012〕38號);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關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粵價〔2013〕223號)。 |
年審或年檢 | 無年審 |
網上預約 | 無 |
網上受理 | 無 |
狀態查詢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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