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政策外出生嬰兒申報入戶 |
法律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 件 | 政策外出生的嬰兒(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當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母親已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或父母雙方均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含當日)以后出生的嬰兒,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
申請材料 |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2、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3、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超過一個月申報,提供嬰兒未隨戶口在外市(縣)父或母一方入戶的證明(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Word2000格式)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程 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級呈報分局、市局核準。 1、政策內生育一孩(含雙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證明材料、手續齊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當場核準辦理; 2、政策內生育二孩、政策外生育、雙軍人子女、國(境)外出生子女、收養子女及其他特殊情況的補報出生登記,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級呈報分局、市局核準。 |
時 限 | 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或技術鑒定的,調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許可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即取得深圳市常駐戶口居民身份 |
收 ⊙ | 無 |
年審或年檢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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