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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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最低繳費基數 | 最高繳費基數 | 單位承擔比例 | 個人承擔比例 | 單位最低金額 | 個人最低金額 | 單位最高金額 | 個人最高金額 |
基本養老保險 | 2489 | 18213 | 14% | 8% | 348.46 | 199.12 | 2549.82 | 1457.04 |
基本醫療保險 | 3704 | 13890 | 6.2% | 2.0% | 229.65 | 74.08 | 861.18 | 277.80 |
失業保險 | 1210 | 13890 | 0.64% | 0.20% | 7.74 | 2.42 | 88.90 | 27.78 |
工傷保險 | 2778 | 13890 | 0.20% | ? | 5.56 | ? | 27.78 | ? |
生育保險 | 3378 | 13890 | 0.50% | ? | 16.89 | ? | 69.45 | ? |
大病醫療 | ? | ? | ? | ? | 15 | ? | 15 | ? |
殘保金 | ? | ? | ? | ? | 61.12 | ? | 61.12 | ? |
小計 | 684.42 | 275.62 | 3673.25 | 1762.62 | ||||
合計 | 960.04 | 5435.87 |
辦理條件:
符合辦理條件之一
1、企業未參保人員(237號文):2011年7月1日前曾與中央、省直和軍隊駐穗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原單位為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納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2、未參保集體企業人員(193號文):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城鎮集體企業,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3、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91號文):在1978年6月1日后離開中央、省直駐穗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員(不包括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宗教教職人員(45號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滿60周歲且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我省戶籍宗教教職人員,可自愿按照屬地原則,一次性繳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7號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企業,且離開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員。(原企業是指1994年1月后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中央、軍隊企業以及原改制破產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