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018-咸寧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職工2017年1月至12月月平均應發工資額據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低于2017年度咸寧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即2240元)的,按2238元/月確認基數;高于2017年度咸寧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即11180元)的,按11190元/月確認基數。
2018-咸寧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20%,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7%,個人繳0.3%;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5%,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8%,個人繳2%。
凡與參加咸寧市城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基本養老保險費應繳未繳的人員
1、參保單位或檔案代理機構應向養老保險行政管理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咸寧市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并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3)財務發放工資原始憑證及其他原始憑證(每年不得少于兩個月)。
(4)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檔案代理機構應提供原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檔案原件辦結后返還用人單位)
2、補繳時間早于1996年1月1日的,另需按不同情況提供以下原始材料:
(1)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招工錄用登記表;
(2)調入單位的工作調動介紹信;
(3)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書;
(4)軍轉干部或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學生分配等按國家規定分配、安置的有關原始材料。
3、經國家司法機關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復議決定、勞動人事仲裁機構裁定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決定,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補繳養老保險手續。
1、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已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在同一繳費年度如果有可選擇的補繳年限,可以多次進行補繳。
2、申請補繳時,由參保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辦機構按參保人補繳時選擇的繳費標準以及補繳年限進行補繳。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參保人申請,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并由本人確認后,經辦人員簽字蓋章。
4、申請補繳人員持《補繳申請表》和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銀行繳費。
5、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應繳費未繳費的參保人,下一自然年度信息系統自動作廢其上年度征集計劃,不為其產生下一年度征集計劃,待參保人本人下一年度持身份證原件到經辦機構選擇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后,經辦機構為其打印《征集計劃單》,參保人持《征集計劃單》到指定銀行進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