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指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是計算應繳納養老保險金額的基數,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具體繳存基數規定依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2018-滄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在職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職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低于2017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60%,按60%(3263.3元/月)為月繳費基數;超過2017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16316.5元/月)為月繳費基數。
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在職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職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低于2017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100%的,按100%(5438.8元/月)為月繳費基數;超過2017年河北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00%的,按300%(16316.5元/月)為月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
2018-滄州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20%,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7%,個人繳0.3%;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0.8%,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7.5%,個人繳2%。
(一)欠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經用人單位與地方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補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滄州市《關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滯納金核算辦法加收滯納金。
(二)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補繳
1、符合下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1)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的,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年10月;原臨時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等材料,經確認后,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3)職工參保繳費后中斷繳費的,單位或本人申請,可按照我省規定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在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補繳養老保險費。
2、按上述規定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后,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按本條第1款(1)、(2)、(3)項補繳養老保險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后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