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社;鶖担l布南昌最新的最低基數和最高基數。企業幫員工繳納的都是最低基數的社保,當然也有些公司會根據上一年度崗位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那么2018年南昌最新社保繳費基數是多少?南昌個人社保繳納比例是多少?本文小編整理了最新的南昌社保繳納比例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對你有幫助。僅供參考!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門,各參保單位:
為充分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功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切實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社部20號令)、《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14〕22號)、《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度和基本養老金計發年度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09〕16號)等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對全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進行調整審核,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審核范圍和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社會保險的中央、省屬和市、縣(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機關事業單位(注:按贛府發〔2015〕52號文、洪府廳發〔2015〕127號文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不納入本通知調整審核范圍)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均屬于本次基數審核的范圍。
二、調整審核內容和方法
1、審核內容包括:2016年度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及其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額、《2017年度南昌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審核匯總表》(以下簡稱《繳費基數匯總表》)、《2017年度職工繳費基數花名冊》(以下簡稱《繳費基數花名冊》)。用人單位辦理基數審核時,應攜帶用人單位營業執照、2016年會計總賬及工資明細賬、2016年度財務年報表等材料。
2、用人單位接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發的《繳費基數花名冊》,按照相關填報要求,在“當年月繳費基數”欄目下填錄職工2017年繳費基數,并填錄其他相關信息,同時根據《繳費基數花名冊》相關數據形成《繳費基數匯總表》。用人單位填好《繳費基數匯總表》和《職工繳費基數花名冊》(各一式兩份),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及單位工會組織公章后,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填寫表格時,用人單位應認真核對信息,按照相關填報要求如實申報,與社保信息系統中登記不一致需辦理變更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相關材料,按參保人員信息變更登記相關程序規定申報變更。
已與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進行聯網經辦的參保企業,應通過網上經辦平臺進行繳費基數的申報和年審。
3、繳費基數審核過程中,主管部門下屬單位較多的,請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集中進行審核工作。各用人單位做好繳費基數審核的準備工作后,由主管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商定集中審核的具體時間和地點,如集中審核有困難的,可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辦法審核。
4、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審核,由全市各級負責五險統一征繳公共業務經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受理和經辦。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各自負責經辦業務范圍內的審核工作。
5、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審核工作時間:2017年9月1日始至2017年10月25日結束。
6、2017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執行時間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調整審核原則
1、用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以2016年度工資總額(含計時、計件工資、各項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的月平均數為單位繳費基數申報。其中,參保事業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特殊崗位津貼等。
單位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的,按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2、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口徑與第三條第1款規定一致)確定。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不低于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申報;高于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作為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申報。
3、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年江西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678元/月(贛人社字〔2017〕228號)。用人單位按本通知第三條第2款規定申報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高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基數計征個人應繳職工基本養老和失業保險費。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南昌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258元/月(贛人社字〔2017〕228號)。用人單位按本通知第三條第2款規定申報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于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用人單位和職工都以2017年度使用的南昌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計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
4、按照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參保的農墾企業職工繳費基數的調整,以《關于確定2017年全市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通知》(洪人社發〔2017〕234號)為參考依據。
5、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按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費。
四、其它問題
1、繳費基數審核和調整,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單位提供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不得漏報、瞞報、逃報,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審核。
在本通知規定時間內仍未送審或拒絕提供資料審核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2016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2017年度繳費基數;按此調整后,該類用人單位2017年度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低于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0%的,按2017年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使用的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10%確定。同時,依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在南昌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機關合同制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機關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根據經辦管理規定到我市相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的審核工作。
3、基本養老保險在省本級經辦而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在南昌市經辦,以及養老保險在縣區而醫療保險在市本級經辦的用人單位,應提供經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2017年《繳費基數匯總表》和《職工繳費基數花名冊》(須加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章)向我市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其他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審核(具體標準按本文第三條第2、3款規定執行)。
4、2017年1月起至用人單位按本通知申報核定2017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前,已辦理養老保險退休的人員,可申請重新核定其2017年度繳費基數,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調整相應社會保險費差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其社會保險待遇,具體申報時間按經辦機構通知為準。
5、審核結束后,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將單位審核表、數據匯總表裝訂成冊,于2017年11月上旬報市社保中心綜合科,農墾企業審核情況單獨匯總。
6、本通知有關規定,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