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宣在線登錄官網入口已為大家整理好,歡迎在此處進行登錄!據了解,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工程,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客觀需要,是提升各級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的有效途徑。
最高法司法部出臺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意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工作,充分發揮司法鑒定作用,提高司法鑒定質量。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等鑒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標準,加強對鑒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范鑒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推動司法鑒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人民法院要規范鑒定委托,完善鑒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范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鑒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鑒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委托與受理是司法鑒定的關鍵環節,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規范鑒定受理程序和條件,依法科學、合理編制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為人民法院提供多種獲取途徑和檢索服務。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鑒定委托,不得私自接收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鑒定材料,要規范鑒定材料的接收和保存,需要調取或者補充鑒定材料的,由鑒定機構或者當事人向委托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委托鑒定事項特別是重新鑒定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審查,擇優選擇與案件審理要求相適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意見對鑒定人履行出庭作證也做了規定,強調人民法院要完善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審查、啟動和告知程序,通過強化法庭質證解決鑒定意見爭議。要為鑒定人出庭提供席位、通道等,依法保障鑒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視頻作證室,并采取不暴露鑒定人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鑒定人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由人民法院代為收取。司法行政機關要監督、指導鑒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證義務,對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要依法嚴格查處。
意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司法鑒定監督,完善處罰規則,促進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規范執業。監督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對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發現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存在違規受理、拒不出庭作證等違法違規情形的,可暫停委托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并告知司法行政機關或發司法建議書。司法行政機關要按規定及時查處,并向人民法院反饋處理結果。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經依法認定有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至一年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視情節不再委托其從事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業務。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普法網:法治政府建設應落實法律制度
隨著各省通過普法網學習法治政府建設。法治建設在多個省份經濟、政治、社會、生態、文化等領域日益取得成效,法治催生的力量不斷提升著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數。
縱觀歷史,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無論是經驗還是教訓,制約法治進步的不容回避的共性問題是,法律制度的文本規范與法律有效運行的社會實踐之間,往往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分離”或“溝壑”。由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法律制度在社會實踐土壤中“著陸”不充分、“接地氣”不足,使得法律“實然效果”與“應然價值”脫節,導致法律在實際運行中的正能量被大打折扣,或缺斤少兩。“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边@個是管子的名言。在中華民族走向偉大復興的重要時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發出了強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體系,建設。過去的法治政府建設當中,許多省份走過彎路,甚至摔過跤,也汲取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法治政府建設成敗的關鍵問題,在于如何進一步將法律制度融于飛速發展的社會中實踐,努力縮小法律制度與現實社會間的“鴻溝”,讓法律制度更好地適應社會、服務社會,使“紙上的法”變成“心中的法”,讓法律成為每個人的真誠信仰和行動指南,在現實社會中生根發芽和開花結果。
普法網認為各省應該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堅持依法治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依法治省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從而推動法治政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