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相關人員介紹,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有利于切實維護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截至底的數據顯示,烏魯木齊市參保單位2.87萬家,目前尚有部分單位未按時申報度的繳費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養老政策:調整完善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關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含15年),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二、關于過渡期的設立
為使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的通知》(新政發[1997]107號)規定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決定設立過渡期。對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實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結束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予以補齊。
三、關于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四、關于養老金的發放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其中,對建立個人賬戶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發給2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遲辦理退休手續繼續繳費的,可以允許。待其繳費年限滿15年以后,再辦理退休手續,按月支付養老金。
五、關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問題
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與本人繳費年限和退休早晚緊密掛鉤,因此,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因企業關閉破產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凡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其基本養老金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規定。
醫療政策:提高烏魯木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大額醫療補助金最高支付限額
為提高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解決參保人員患大病高額醫療費用的問題,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從7月起,提高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最高支付限額,從目前的5.4萬提高到8萬元;同時提高最大額醫療補助金的支付限額,從目前的12萬元調整到22萬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失業政策:烏魯木齊市貫徹落實自治區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就業崗位有關問題
一、實施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
(一)自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單位繳費比例從原來的2%降為1.5%,職工個人繳費比例從原來的1%降為0.5%。
(二)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要對已按費率調整前征繳的失業保險費從3月1日起進行調賬、退費處理。
二、實施困難企業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
在確保我市失業保障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對暫時無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特指參加烏魯木齊市失業保險統籌,經認定的困難企業,下同),可允許其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一)緩繳失業保險費期限。
5月1日至12月31日,經認定困難的企業可享受最長8個月的緩繳失業保險費政策。
(二)申請緩繳失業保險費對象。
在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生產經營困難、但不裁員或裁員比例低于4%的企業,特別是通過采取在崗培訓、縮短工時、降低薪酬、輪班工作等辦法而不裁員的企業。
經核準緩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須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失業保險費協議。緩繳期間企業須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緩繳的失業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