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精神,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積極性。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省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和人員,是指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納入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和在編人員。對于應轉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包括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機關事業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三)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四)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繳費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0月1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二)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以下簡稱“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確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中人”退休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具體為: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10月1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四)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執行。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家和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預算、分級管理、省級調劑,逐步實現省級統籌。
(二)各市政府要切實履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執行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谩8骷壺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的監督,確;鸢踩。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職業年金制度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二)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相關政策
(一)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二)改革后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和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經批準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
(三)對于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連續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其本人改革前參保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在改革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費計發。各市在按省原有政策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形成的結余基金,并入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十二、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
(二)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一)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各市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一)各市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在遼寧分支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各市要按照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實現規范化、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五、信息系統建設
(一)建設省級數據平臺,集中部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全省數據資源,通過專網支持全省業務經辦,并統籌考慮與其他業務領域的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二)各市要積極籌措信息系統建設配套資金,做好網絡延伸和終端配置等配套工作,加強對信息技術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培訓。做好面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加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工作,實現人手一卡,并在養老保險業務經辦中積極推進身份憑證和待遇領取應用。
十六、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嚴格按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人員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
(二)廣泛開展宣傳。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按照全省統一要求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三)認真做好培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要制定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按全省統一要求,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人員全面、準確掌握政策和經辦管理流程,提高貫徹落實的水平和業務能力。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此前省政府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