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過渡性調節金問題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二、關于最低基本養老金問題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