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問題,根據中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用積累式的辦法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縣人社局是全縣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養老保險辦公室)具體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保險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鎮(辦事處)負責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的組織工作。具體業務由鎮(辦事處)設立的養老保險事務所承擔。村集體應指定一名養老保險代辦員,協助鎮(辦事處)養老保險事務所收繳本村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發放養老保險金。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委員會和基金監事會,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基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七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八條省、市、縣三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補貼,多繳多補。具體補貼標準為年繳費100元到500元的,按照繳費額度等額補貼;年繳費500元以上的補貼500元;繳費補貼除省、市財政補貼外,不足部分縣財政全額承擔。各級財政進口補貼計入個人賬戶。補繳年度不享受財政補貼。
第九條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按年一次繳納,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個人不繳費,可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十條縣財政根據每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數和繳費情況,確定補助資金,按年足額劃撥到位。
重度殘疾人,本人可不繳費,由省財政按照最低標準代繳100元/年,縣財政代繳400元/年;三級殘疾人,本人可不繳費,由市、縣財政按比例代繳500元/年。四級殘疾人,由本人任選一個繳費檔次(500元及以下),個人繳納50%,市縣財政按比例代繳50%。
第十一條村集體可對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參保人遇到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由本人申請,經縣養老保險辦公室批準,在規定期限內,可暫緩繳納養老保險費;謴屠U費后,緩繳部分(含利息)可予補繳。
服刑者可停繳養老保險費,刑滿回原籍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三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縣養老保險辦公室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村(組)集體補助總額及其利息;
(三)各級財政補貼總額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累積期內根據銀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縣養老保險辦公室每年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結息一次,并為參保人員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45元。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年滿60周歲的下月起,可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保起始日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享受基礎養老金;
(二)參保繳費起始日距領取年齡不足十五年,連續參保且足額繳納了相應年份養老保險費的;
(三)參保繳費起始日距領取年齡超過十五年的,應按年參保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十五年的。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總額除以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即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賬戶積累總額÷139(139月)。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八條(二)、(三)規定的,個人可以補繳費,也可以繼續繳費,領取養老金時間可延遲到繳費年滿15年的次月。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根據經濟增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縣人社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養老保險領取待遇人員死亡后,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鎮(辦事處)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1000元(其中省級補助400元)。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h養老保險辦公室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核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領取證》,參保居民憑證按月領取,且每年應進行領取資格認定。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在一個月內到所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五條縣財政局應按縣人社局編制的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資金,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縣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確保養老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六條縣養老保險辦公室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接受審計監督。完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努力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二十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積累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存入財政專戶或認購國家債券,確;鸢踩捅V翟鲋担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二十八條縣養老保險辦公室不得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h財政按年征繳養老保險費總額(包括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的2%預算資金,用于縣、鎮(辦事處)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支出、村代辦點建設和村代辦員的薪酬發放。
第二十九條進一步完善省級集中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將信息網絡向基層延伸,實現縣、鎮(辦事處)、社區實時聯網,有條件的地區可延伸到行政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致使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縣人社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養老保險待遇給付權益不得轉讓、抵押、還欠貸。偽造證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冒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養老保險辦公室依法追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儲存額連續計息。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第三十三條縣人社局根據本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和相關制度需報縣政府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渡衲究h新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神政發〔2012〕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