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
文 號:津人社局發〔2015〕13號
發文日期:2015-02-15
關于天津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組織、人力資源(干部)部門:
為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法權益,促進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中組部、人社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發〔2014〕45號),現就我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程序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轄范圍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人事處理不服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市和區縣直屬事業單位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市和區縣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其主管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的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由區縣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主管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區縣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訴,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管轄。
二、申請復核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提出復核申請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復核申請書》(見附件1),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見附件3)。
(二)受理單位在接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交的復核申請后,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見附件4和附件5),加蓋受理單位公章后送達申請人。
(三)受理單位在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人申請復核的事項,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事業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調查,作出書面復核決定(見附件6),加蓋受理單位公章后送達申請人。
(四)受理單位在作出人事處理復核決定前,復核申請人提出撤回復核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受理單位作出書面終結復核決定(見附件7)的,加蓋受理單位公章后送達申請人。
三、申訴、再申訴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申訴、再申訴的,應當自收到復核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申訴申請書》(見附件2),申請人當面提交申請的,受理單位應當場出具《收件回執》(見附件3)。
(二)受理單位在接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交的申訴、再申訴申請后,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見附件4和附件5),加蓋受理單位或申訴公正委員會公章后送達申請人(見附件13)。
決定受理的,還應當向被申訴方送達《應訴通知書》(見附件14)。
(三)受理單位在作出受理決定后,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申請人申請申訴、再申訴的事項,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事業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調查,作出申訴、再申訴處理決定,并制作《人事申訴處理決定書》或《人事再申訴處理決定書》(見附件8和附件9),加蓋受理單位或申訴公正委員會公章后,《人事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人事再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見附件13)。
(四)受理單位在作出人事申訴、再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訴、再申訴申請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受理單位作出終結申訴、再申訴處理書面決定的(見附件7),加蓋受理單位或申訴公正委員會公章后,終結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請人和原處理單位,終結再申訴處理決定送達申請人、申訴受理單位和原處理單位(見附件13)。
(五)在受理申訴、再申訴時,因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應填寫《延長申訴、再申訴審理期限申請》(見附件10),并載明以下內容:案件編號、申訴人、人事處理單位、申訴處理決定單位、案件請求事項、延期原因、主管領導簽字。
經批準后制作《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見附件11),加蓋受理單位或申訴公正委員會公章后送達申請人、被申訴方(見附件13)。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復核申請書
2.申訴申請書
3.收件回執
4.受理決定
5.不予受理決定
6.人事處理復核決定
7.終結復核、申訴、再申訴決定
8.人事申訴處理決定書
9.人事再申訴處理決定書
10.延長申訴、再申訴審理期限申請
11.延長審理期限通知書
12.委托書
13.送達回證
14.應訴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