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銜接政策。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袄先恕笔侵父母锴耙淹诵莸娜藛T,他們原待遇維持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靶氯恕笔侵父母锖笮聟⒓庸ぷ鞯娜藛T,他們將來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爸腥恕笔侵父母锴皡⒓庸ぷ、改革后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對他們“逐步過渡”的政策,主要是兩條:一是他們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二是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養老待遇的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隨著“中人”逐漸退休、“新人”越來越多,過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漸居于主體地位,體現了平穩過渡的改革方針。
第五,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第六,嚴格基金管理和監督。規定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確保安全。
第七,養老保險關系轉續。規定參保人在機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