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
到目前為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更多的是一種體制和制度上的保障,代表的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大的發展趨勢,是一種共識性的規定,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也可以看作是制度上的一種進步,而從操作層面上看還有諸多需要探索、借鑒的地方,體制的完善和各種手續的實施都需要時間的考驗,畢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