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完善退休待遇調整機制,改革后將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同步調整聯動機制,以免相互攀比。
6、建立職業年金;I資規模為12%,其中單位繳費8%(由同級財政按單位性質給予全額或差額補助)、個人4%(所需經費以調工資的形式補助個人),全部計入職工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實賬積累。分兩種情況:對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采取記空賬辦法運行,每年按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本人退休時一次性記實;對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實行實賬積累。具體按以后頒布的《職業年金管理辦法》執行。
7、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嚴格的基金預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省級統籌制度,條件暫不具備的,可先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各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自行確定,中央不做統一要求。
8、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由人社部專門管理。京外單位參加各省改革。工作人員跨地區流動或離開按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資金和相關統籌基金。
9、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財政支出遵循“三增一減”原則。“三增”:一是增加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補助;二是增加財政對職業年金繳費的補助;三是增加財政對當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助!耙粶p”是機關事業單位已退休人員的退休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現有的行政事業單位退休經費預算不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