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明確“老人老辦法”,胡曉義解釋,即改革前退休的人以前發多少錢以后還發多少錢,不會改變,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將來養老金調整的時候,改革前的“老人”養老金也會跟著調整。另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老人,不再由本單位自己來直接發養老金,而改成社會化發放。
他指出,過渡期內實行原來的計發辦法和現在的計發辦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另外,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隨在職職工漲工資相應增長,以后不管工資是否漲,機關、事業單位、企業都要統籌考慮養老金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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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會有“雙軌制”?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接受中國網訪談時介紹,“雙軌制”是一個通俗的說法,過去我們長期實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按照計劃經濟時期一直延續下來的退休保障制度來享受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也就是說他(她)退休時,根據他(她)在退休時的工資水平,按照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退休費標準,通常是按照他(她)過去工資的70%—90%左右來發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平是比較高的。
企業職工是改革開放之后逐步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原則建立的保險制度,需要單位和個人繳費的,在他退休時按照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來計發待遇。而這種待遇的計發,按照制度設計,不會超過過去本人工資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平,就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過去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待遇差,雖然一直在發展,但兩者之間的差距會越來越大,導致企業職工和員工的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