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持證人為殘疾人或者同住直系親屬為殘疾人的,可以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享受特區殘疾人社會團體提供的殘疾人康復治療、教育培訓、就業幫助等權益。
第三十三條持證人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居住年限、就業年限、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入戶條件的,可以申請轉為深圳市戶籍居民。
第三十四條持證人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參與管理居住地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
第三十五條持證人可以到有關部門或者通過網絡等方式申請相應的權益。申請時應當出示居住證或者提供居住證信息。
有關部門查驗居住證或者核實居住證信息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特區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權益。
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居住登記、居住證服務管理等信息,納入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進行管理和應用。
第三十七條有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采集的非深戶籍人員信息錄入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有關信息應當一次錄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非深戶籍人員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數碼相片、戶籍地址、現居住地址、婚姻狀況、文化程度、計劃生育、職業和服務處所、同住非深戶籍人員之間的身份關系、社會保險、誠信記錄等信息。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受理居住證相關申請和提供相應的權益時,市公共信息資源庫和政務服務事項系統已有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三十八條非深戶籍人員可以免費查詢本人的居住登記信息或者居住證信息;申報義務人可以免費查詢其提供居所內的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受委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非深戶籍人員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非深戶籍人員信息。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申報義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的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