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節選: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四條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對象的三個基本要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
第五條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城市低保。持有農業戶口的居民,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劃分的地區,原則上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城鎮且居住超過一定期限、無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作為申請城市低保的戶籍條件。
第六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戶主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包括戶口已遷至就讀院校且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但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在監獄等場所內服刑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第七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條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山西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條件、所需材料詳解: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生活困難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二)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獨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第十一條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持居住證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與申請人戶籍類別相一致的低保申請;經常居住地是指申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至申請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申請人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分別持有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的,由該家庭戶主提出申請,家庭成員按戶籍類別分別依據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的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第十條中所列對象需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民政部門結合實際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低保申請,農村地區可以實行定期集中受理。
第十四條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申明。
對已受理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
“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